驳以误读民商法和行政法为前提论证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
定位为公私交叉融合法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系我国经济法学界内部通说。这种认识其实是以误读民商法和行政法为前提的,因而是一种学术偏颇。
经济法、公私交叉融合法、独立法律部门
G30;F11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1-87
经济法、公私交叉融合法、独立法律部门
G30;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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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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