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构建


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实质上是依托在水源这个客体、借助补偿费这个工具反映经济主体之间水资源产权关系的经济制度.通过分析水源区上级政府、上下游区域政府和上下游公众等多重主体关系表明:在近期,水源区政府是水源保护补偿机制的受偿主体;在水源保护受益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流域中下游的企业、居民和区域政府均难以成为补偿主体,流域最高政府才是补偿主体.在中长期,政府应推动水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由近期的"政府补偿"模式转向中期的"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相结合模式,进而转向长期的"市场补偿与社会补偿"相结合模式.
水源保护、补偿主体、受偿主体、政府补偿、市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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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国民经济管理)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8-049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8AJY031
2010-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72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