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0061.2020.04.003

交易中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价金清偿完毕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停止条件,买受人提前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卖人以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保障其价金债权.然而,我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范仍缺乏体系化与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门下的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通过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考察,结合德国民法理论与我国现实立法,得出三个基本结论:(1)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买卖合同无条件生效.(2)担保理论仅在功能上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条件物权行为理论.(3)无论买受人是否行使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则导致合同解除.

所有权保留、物权行为、取回权、合同解除、担保权

F71(国内贸易经济)

2020-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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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论

1009-0061

32-1076/F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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