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862X.2020.01.017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

引用
在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对先刑后民模式进行彻底式的批判,存在矫枉过正之嫌.在内在逻辑上,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于合同诈骗等其他刑民交叉案件,权利人并不过分追求民事赔偿,反而,对寻求刑事保护有着更为强烈的愿望和需求.这源于权利更在意实现知识产权背后的“垄断力”.先刑后民模式不仅没有引发公利益与私利益之间的紧张,还实现了公利益与第一层级利益之间方向的一致.在程序开展上,先刑后民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实现财产保全,实现高效止损的制度效果.此外,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更适用于先刑后民模式,知识产权“三合一”可以克服专业性强、判决冲突、管辖错位等问题.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当为先刑后民模式正名.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利益分层、知识产权

D923(中国法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业务信息资源分类与管理技术研究”2018YFC0831202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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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86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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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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