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54X.2019.10.019
新型权利研究的体系化与本土化思维——以公法权利体系为论域
新型权利研究的非体系化会导致其面临重重窘境,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来避免.权利体系化是法律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其意味着权利在自身构造上的体系化以及权利体系的类型化、条理化与层次化.运用体系化方法,可以避免研究中的低级错误,提升研究层次,并促成学术共识和智识的增长与形成.以体系化权利框架观之,当前新型公法权利研究中存在着诸如权利构造疏漏、权利定性矛盾、权利框架错置与权利顺位颠倒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与未曾充分认识到我国新型权利的本土化维度有关,未曾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型权利研究必须具备体系化思维与本土化思维.
新型权利研究、非体系化、体系化思维、本土化思维、公法权利
D90-052(法的理论(法学))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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