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54X.2012.05.016
予“敬”予“和”:朱熹的礼乐价值论
朱熹认为“敬”与“和”为礼、乐的价值主体,并在先秦哲学的基础上作了理学式的丰富与发展,将理学与礼学作了有效的融通.而“敬”主要体现为一种工具价值, “和”则为目标价值.二者不仅具有礼乐的情感伦理特性,同时还突显了礼乐实践主“敬”的价值导向.总体看来,礼乐是朱熹沟通天理与人欲、贯通上学与下达的桥梁,其情感伦理的本质属性为朱熹的思想体系增添了温润的气质.
朱熹、“敬”、“和”、礼乐价值论、情感伦理
B224.7(先秦哲学(~前220年))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礼乐的哲学世界”项目11YJC720011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到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201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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