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公开公示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区分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
202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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