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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3088.2017.14.037

本案原告的起诉不应被驳回

引用
”基本案情”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是一家于2003年4月10日申请设立的具有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11年10月向原告高某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2.7%逐月给付.截至2012午9月27日该公司账面显示拖欠原告高某借款680万元.

原告、房地产开发、借款、房产开发、资质、账面、显示、企业、利息、经营、给付、案情

H0 ;F29

2017-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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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1673-3088

34-1208/D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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