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3088.2016.23.031
浅谈规范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公文格式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是立法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随着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不断增加,各地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公文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报请批准法规公文作出规定,加之各地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把握执行不尽一致,因此出现各地报请批准法规的公文格式不够统一、规范,有的甚至出现错误格式.本文试根据立法法和《条例》及“国标”有关规定,对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公文格式提出几点规范建议.
规范建议、地方性法规、公文格式、人大常委会、法规公文、党政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条例、立法法、国家标准、国标、公文处理、法律法规、法定程序、自治区、省级
F83;TU7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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