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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幸福大街”放行

引用
我认为吴虹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充其量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假如说一些”恐吓的话”就算犯罪,那有多少人都犯过罪,又有多少人该被刑拘.当今社会,微博作为一种自由言论的平台,发表一些情绪化的语言,宣泄一些愤怒的情绪,我们每个人都在做,我们每天都在进行.人的一生要说多少话,谁能保证每一句都公允正确、理性克制、不带情绪呢?无论从刑罚的角度还是言论自由的角度,将吴虹飞刑事拘留都是不可取的.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当罚性,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必须是引起了社会相应的混乱状态,或让社会公众相信社会进入一种混乱状态,编造的信息必须是可信的,且有现实危险性,让别人觉得非常有可能发生.

幸福、混乱状态、虚假恐怖信息、情绪化、犯罪、现实危险性、言论自由、违法行为、刑事拘留、刑罚、危害性、语言、平台、构成、公众

F06;D9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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