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高额回报”陷阱——两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警示录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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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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