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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高额回报”陷阱——两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警示录

引用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王某在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为经营收购粮食、种植兰花、工程建设等业务,采取出具借条,定期支付利息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71.8万余元未归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以月利率30%向汪某借款56万元未归还.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10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陷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庐江县、县人民法院、重大损失、有期徒刑、工程建设、存款人、不特定、安徽省、种植、业务、收购、审理、判处、粮食

D9 ;TN4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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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08/D

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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