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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付这笔赔偿金吗?

引用
”基本案情”2011年7月14日16时,被告鲍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绩溪县城龙川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弯时,与非机动车道上自南向北进入路口的程某乘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程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绩溪县交警大队认定,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车主方某已垫付赔偿敖61234.4元.2012年2月8日,原告在杭州某公司配置安装了假肢,价格78500元.2012年3月20日,原告在该公司调整维修假肢共11天,支付住宿费550元,伙食费220元.2012年3月23日,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程某左大腿损伤为伤残五级;从受伤之日起算休息期36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50日;其损伤需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4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车主方某、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驾驶员鲍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共计1002699.79元.

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原告、司法鉴定、绩溪县、非机动车道、半挂牵引车、治疗期间、肇事车辆、运输公司、行车相撞、损伤、受伤、交通事故、赔偿、路口、假肢、驾驶、护理、挂靠单位

F32;TP3

201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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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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