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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部门利益污染法治水源

引用
近年来,我国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大为此作出了大量努力.同时,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丰硕成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一些地方,明显带有部门”功利色彩”的立法也不鲜见.在我国现行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下,相当数量的法规草案是由行政部门起草,再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不可否认,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行政部门对于相应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能够对法规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参考.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潜在弊病.一些行政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过于强调本部门的权力而弱化相应的责任,偏离国家大政方针和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就在所难免.

部门利益、污染、法治、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立法机关、法律体系建设、行政管理体制、特色社会主义、草案、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国家、管理经验、功利色彩、公共利益、地方人大、合理性、法制化、中国

D92;D6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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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1673-3088

34-1208/D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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