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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众参与的障碍分析

引用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是对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发展,也是对立法权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公共决策模式的转变,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将势在必行.而从现实来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公众参与还面临不少障碍.公众参与途径单一.实际工作中,备案审查中的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审查途径,涉及公众参与的只有被动审查一种.因为主动审查的主体是有权审查的机构,未明示公众参与.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在公众参与的设计上只有备案审查机构的接收处理平台,公众参与平台狭小,而且只接收纸质书面的,现代网络平台等均未有涉及.另外,由于对备案审查工作宣传乏力,工作透明度不高等因素的存在,公众对备案审查制度缺乏了解,或者因通过修改或撤销规范性文件过程较长公众选择放弃参与.现实中,公众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绝大多数仍然走诉讼或者信访申诉的路子.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众选择、审查制度、网络平台、制度缺乏、信访申诉、审查机构、社会转型、社会结构、权利意识、决策模式、经济转轨、监督制度、处理平台、参与途径、透明度、立法权、监督法、大发展

D9 ;D52

2012-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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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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