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88/j.cnki.cn42-1843/c.20210120.003
合并自治区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法理研究
自治区自治立法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使自治机关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权".但是,这一制度设计在自治立法主体上不完善,造成自治立法困境重重;在自治立法权限方面模糊不清,导致自治立法徘徊不前;在自治立法程序问题上有悖法理,致使自治立法步履维艰.由此,至今未能制定出一件自治法规.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合并自治区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亦即合并自治区自治立法主体与地方立法主体、合并自治立法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合并自治立法程序与地方立法程序.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治区自治立法权的有效行使,推进自治立法的有序进行,而且是法理的使然.①
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自治立法、地方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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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7(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XMZ004
202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