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388/j.cnki.cn42-1843/c.2017.03.005
法治视角下的行政立法审查研究 ——兼对《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立法法、行政立法、立法审查、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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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创新型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研究"16ZLZXZF00050
2017-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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