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025.2007.11.015
构建我国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的平等地位
以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观之,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地位的平等,应该具有力量平衡、经济信息充分交流、谈判程序环节公正等特征.在我国,集体谈判存在职工一方缺乏基本的自主性与独立性、集体合同的内容空虚雷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流于形式和工会代表法律地位缺乏保障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善我国劳工在集体谈判中的平等地位,而确立适应集体谈判的自治主导型价值理念、构建适应集体谈判所要求的经济民主制度、围绕集体谈判平等制度的构建、对工会制度作必要的改革等,应该成为当前我国全面重构劳资双方平等谈判的主要举措.
劳资关系、集体谈判、平等、经济民主
F246(劳动经济)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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