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2025.2001.10.017
虚构他人商品价格应承担的责任
@@ 2000年12月份,甲商贸公司所属的货仓式商场在开业之际印刷了大量宣传品,在其商场所在的陶然亭地区及菜市口百货公司、菜市口百货商场周边地区向公众散发.该印刷品除对本商场开业进行促销宣传外,还将其商场销售的20种商品零售价与万客隆(商场)、菜市口商场同类商品价格进行了比较.比较的结果表明:甲商贸公司所售商品的价格均低于其它所列商场同类商品价格.菜市口百货公司、菜市口百货商场发现后,认为该宣传品违反事实,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利益,向甲商贸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宣传,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于5日内予以答复.甲商贸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对此做出答复,并继续散发其宣传品.该宣传品中所列的20种商品中,有7种商品菜市口百货公司和菜市口百货商场未曾销售,另有10种商品的价格与该两家商场的实际销售价格不符.该宣传 品在社会上散发后,菜市口百货公司被宣传品列入的商品销售受到影响,销售额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商品价格
F714;F832.5;F224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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