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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2025.2001.02.019

我国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培育

引用
@@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户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获得了市场主体资格.这实际上高估了我国农户的市场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作为完全意义上的农村市场主体而存在,至少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农户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和供求关系自主决定生产经营和销售;(2)农户能够把市场信号作为唯一的决策依据,自行决定资源的投向、投量和配置状态;(3)农户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时至今日,我国农户市场行为的实际情况与上述必备条件还有很大差距,其市场主体地位十分模糊.农户市场主体的培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自主决定、主体资格、市场行为、市场信号、市场地位、生产经营、配置状态、决策依据、经济条件、价格变动、供求关系、法律意义、独立人格、资源、销售、投量、农村

G64;F32

200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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