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歧视的两副面孔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算法歧视的法律治理存在两个弊端,分别是算法歧视规制范围过宽和算法歧视规制工具的凌乱.弊端的消除应当追溯至歧视概念本身,通过区分歧视的法律维度和道德维度,呈现算法歧视的两副面孔.第一副面孔是"算法偏见",在语义上采用法律维度的歧视,对其治理旨在解决算法当中的历史偏见问题,适用反歧视法的规制原理,对算法设计者和算法应用者施加基于社会法的结果义务;第二副面孔是"算法不平等",在语义上采用道德维度的歧视,对其治理旨在解决信息时代的资源分配问题.对于"算法不平等",既要尊重私法 自治又要削弱潜在歧视风险,法律规制除了事后司法救济外还可以采取事中方案,通过价值维度和信任维度,对算法设计者和算法应用者施以适度的负担.
算法歧视、算法偏见、历史偏见、算法不平等、资源分配
D9;TP301.6;F08
202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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