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释义及制度建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复制权、互操作性、数据流通
D923.8;TP311.52;G206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法治化路径研究项目21SFB3007
2023-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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