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立宪主义的贡献与不足
普通法立宪主义的兴起旨在回应议会主权所面临的现实挑战,打破越权无效原则的争论僵局,重新定位议会主权与法治原则的关系.一方面承继了柯克、戴雪的传统普通法理论,另一方面又发展了德沃金、富勒的自由主义理论资源,普通法立宪主义旨在重构法院的宪法角色的正当性,将法院塑造为共同体道德论辩的平台.其理论诉求遭到来自司法、历史和本质三方面的质疑,后来的理论修正也并不成功.以当代英国的宪制图景为比照,普通法立宪主义虽然弥补了法律实证立场的不足,但偏离了司法决定情境化的法律实践,也打破了不成文宪法内含的权力平衡.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普通法立宪主义的解释与建构虽有不足,却是阐释英国宪法多元面向的勇敢尝试.
普通法立宪主义、议会主权、法治、普通法
H059;D663.5;D9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J015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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