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判定中"保护规范说"和"实际影响说"的混用与厘清——兼评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
在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刘广明案"保护规范说"的原理,但并未就产品质量法规范如何成为确定原告资格的规范充分说理.裁判认为被诉处罚已确认了产品质量处罚的要件事实,起诉人由此将可能受到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这一行政法上的不利影响.这强调了被诉处罚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间事实上可能的因果关系,是"实际影响说"的体现.法院还指出了被诉机关线索移交的义务,并肯定了被诉处罚对于后一行政处罚的确认效力,客观上可补充因果关系的论证,但确认效力的实定法基础,以及给予预防性救济的必要性仍待证明.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论证中混用了两种理论,反映了多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理的"保护规范说"的理论深度尚不足以应对疑难案件,也说明了"实际影响说"的影响力不可忽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就我国原告资格具体疑难案件进行讨论,重视两种理论在应用中各自的发展,承认两者存在相互作用的可能,并回应来自对方角度的解释.
原告资格、保护规范说、实际影响说、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
D925.3;F273.2;R155
浦江人才计划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机制研究项目18PJC092
202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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