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思想标准、作者声誉标准、利益平衡、符号能指和所指
D923.41;TU986.1;I0
202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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