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型竞争损害的误读与澄清——以转售价格维持为视角
推定转售价格维持(RPM)竞争损害的一项重要理论支撑是,RPM导致涨价.论者得出这一结论时使用了多种价格基准.以完全竞争价格为基准,实质是要求生产商以边际成本定价.以个别经销商收取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基准,实质是禁止生产商维护正当利益.以假如不实施RPM原本会出现的价格为基准,不具有任何意义,因为此种涨价是RPM的本质所在和必然结果.以有效竞争状态下的价格为基准,要求在计算垄断涨价的过程中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福利要素具有多样性,涨价本身并不能证明福利损害;由于涨价既不是竞争损害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涨价也不能证明竞争损害.在美国公平贸易法实践提供的自然实验中,虽然观察到RPM导致涨价的表象,实质却是碎片化的实施体制导致的扭曲效应.论者论证RPM涨价时使用的相关数量或者使用数据的方式经常具有误导性.因此,RPM导致涨价不足以支持RPM推定损害竞争.同样,直接以价格效应证明其他竞争损害的做法也值得怀疑.
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损害;涨价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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