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罚款的结构化改革——从一元构造体系走向二元构造体系
反垄断罚款有着一元构造体系和二元构造体系之分.我国目前直接基于涉案产品销售额或总销售额计算罚款的做法,均是典型的一元构造体系,在适用中显现了相当大的局限性.反垄断罚款的二元构造体系始于欧盟,目前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纳.二元构造体系下的反垄断罚款,既考虑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销售额,也考虑了与威慑效果有关的总销售额,形成了反垄断罚款计算条款和封顶条款共存的局面,很好地协调了罚款相当性与罚款威慑理念之间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执法将进入新纪元,涉及大型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案件将越来越多,销售额也将从"初级阶段"的涉案企业总销售额进化到整个企业集团的全球总销售额.此时,明显走两端的直接计算罚款的一元构造体系的弊端就会越来越明显.我国反垄断法应对罚款进行结构化改革,走向罚款计算条款和罚款封顶条款相结合的二元构造体系.
反垄断罚款;罚款结构主义;一元构造体系;二元构造体系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法制裁的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9
202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