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的基本逻辑
政府合同管理立法方兴未艾,不少地方政府使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合同管理活动加以调整.作为一个规范概念而非学理概念,政府合同同时包括缔结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以及一般学理意义上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之所以要对不具有同质性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协议统一管理,乃是出于回应行政任务的需求,同时也标志着行政机关开始具有监管者、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政府合同管理主要体现为内部行政活动,但仍然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需兼顾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与作为管理对象的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并同时受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的羁束.
政府合同、行政协议、民事合同、行政立法、合作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合同管理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8CFX025
2020-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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