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
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原告资格、利害关系、不利影响、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的项目成果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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