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信托融入的路径选择
与“法律融入”相比,信托的“学理融入”并不顺利.但既有的争论因未看到信托的叛逆本质而不尽如人意.罗马法的信托与英美法的信托,都是对既有制度的反叛.这是信托核心的特质:因其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图.正因如此,信托的功能性和工具性也得以凸显.信托的融入涉及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前者要求法律对规避行为更加宽容;后者则应当采取一个二段式的认定方式——财产的独立为信托机制的适用提供可能性;而一经适用,则可以排除物债之辩,以具体化和个案化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信托、罗马法、英美法、财产独立、个案化
2016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有限理性视角下的民法规则研究”16FXC00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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