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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机动车牌照不应当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

引用
@@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盗窃机动车牌照后再行敲诈勒索车主财物的,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达到较大标准,则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这是实践中通行的观点.笔者的观点是单纯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当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如果盗窃机动车牌照后进行敲诈勒索的,构成犯罪的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盗窃、机动车牌照、国家机关、证件、敲诈勒索罪、从一重处断、证明文件、观点、定罪处罚、财物、刑法第、牵连犯、验证、行为、伪造、索车、实践、入户、抢劫、过户

TP3;DF6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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