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29.2016.10.156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再完善 ——兼评刑法修九(草案)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与原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相比较,刑法修九(草案)增加了三个客观行为,即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超载、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品的行为.毋庸置疑,自刑法将"醉驾"、"飙车"入刑之后,的确对这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在社会上收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于是社会上对超载、超速入刑的呼声很高.但笔者认为,罪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而从目前刑九的情况来看,尚未能达到这一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再认识、分析、完善.
危险驾驶、刑九、再完善
DF6;D92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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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