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29.2016.07.203
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提出了法学方法论,并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提出了相关的基础理论.其理论和法律实务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对法学方法论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我国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是由于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制度都是在改革开放后才进入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涉及范围目前都定义.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和实践.本文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进行简单的阐述.
法学方法论、法学概念、研究对象、范围
D9 ;D92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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