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29.2016.07.200
论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内在协调
由于立法目的各有侧重,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虽处于同一海商法体系,但其在制度设计方面却有着一定的冲突.本文基于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立法目的上的冲突和内在联系,结合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两项制度在程序适用上的冲突,并就其冲突提出协调意见.
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冲突、协调
D92;X55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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