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29.2016.07.190
论商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现代商法作为规范商人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准则,从其历史渊源及本质上看属私法范畴.然而随着私法公法化趋势,商法中的规范已不再是单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于公私法性质的杂糅,商法也承袭了法理学上对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分.两种规范虽分属不同领域,但在具体条文中却常常难以界分,为司法实务造成困境.在对两者进行区分时,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而对于指向性不明的条文,则应以目的解释的方法揣度立法者用意.
商法、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D91;D92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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