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129.2016.02.126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
1.生态损害索赔权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了"生态损害索赔权"——"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一规定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天津市海洋局在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案——"塔"轮案一审中获得胜诉.
海洋生态、生态损害、损害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索赔权、环境法律法规、海洋保护区、重大损失、水产资源、环境监督、国家、法律依据、责任者、天津市、管理权、中国、胜诉
U67;X21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