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之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指两个缔约国之间产生、变更或废除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主要用于解决两个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利益,一缔约国享有的权利是另一缔约国应当承担的义务,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双边条约与多边协条约不同,多边条约是多个缔约国围绕某一共同目标或国际公共利益通过协商、妥协和表决所形成的共同意思表示,这种国家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不是个别国家意思的简单相加,它通过民主程序而形成,约束所有的谈判缔约国,个别国家只能服从于国家共同意思之中,不能左右或支配国家共同意思,并且,这种事关国际公共利益的共同意思的履行经常需要一个共同推选的常设机构来协调众多国家之间的行为.二者相比,双边条约具有灵活性强的优点,从中国政府的立场与视角来看,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内法律都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国际法的意义层面上来看,双边条约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的运用,是我国未来重点研究的对象.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双边条约、缔约国、国家、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公共利益、多边条约、义务关系、权益保障、民主程序、国内法律、共同目标、常设机构、意义层、灵活性、国际法、对等性、中国
F74;D99
2015-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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