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劳动法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校生在外勤工俭学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关于在校生是否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诸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处理具体案情时,往往是对在校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予以了确认,而我国中部小城市对在校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却通常都采取予以否认的态度,这主要是由于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2条规定,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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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O15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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