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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122.2012.11.048

论电影中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电影《大腕》引发的思考

引用
“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核心.冯小刚导演在电影《大腕》中使用原始商标的变形商标,其行为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是为了电影表达为目的的滑稽模仿行为.因此,需要界定在电影中以滑稽模仿方式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侵权,而是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电影、商标、合理使用、滑稽模仿、知识产权法

I235.1(戏剧文学)

2012-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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