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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122.2011.10.010

浅议我国的释明权制度及其影响力

引用
法官的释明权,法官的释明权制度,最早产生于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其最初是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存在的。我国将本来作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产生的法官释明权制度适当的引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从而弥补了“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产生的问题。本文通过讨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释明权、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D925.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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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122

61-1430/G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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