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务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
教师职务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教师管理制度,是1993年《教师法》明确提出的两项有关教师的制度之一(另一项为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有“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对于教师资格制度,既在《教师法》第三章单列有五项条款,又于1995年底由国务院以第188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对之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然而在《教师法》中,教师职务制度仅在第三章第十六条以“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简要表述而一语带过,迄今近二十年,未见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出台。其实,国家也并非没有关于教师职务的规定,在《教师法》面世的七年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就曾以“职改字国科发”1986”第11号”和“职改字”1986”第112号”的形式转发了由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只是这几个《条例》已出台了27年,并未废止,还在“试行”,其制定或发布机关也都不是国务院。(“职改字”1986”第112号”曾规定:“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机构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不知中央是否还保留有这样一个久不为外界所闻的小组,即使其仍在发挥领导作用,《教师职务条例》迟迟不能正式出台的状况,也说明相关方面确实需要加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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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G45
2013-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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