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5444.2022.18.005
自洗钱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洗钱罪从1997年设立,截至本次《刑罚修正案(十一)》,共经历了三次修改.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对洗钱罪原条文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本罪的上游犯罪,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此时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对洗钱罪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上游犯罪,将"协助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的行为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中"明知""协助"的表述,在原条文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增加依"支付"方式转移资金的犯罪行为,以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惩处.并且将原条文第一款第(四)项"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此外还将比例罚金刑修改为不定额罚金刑,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增加了罚金刑.
理解与适用、洗钱行为、自洗钱
D925.2;F832.51;TP311.13
2022-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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