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5444.2022.06.012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理解和适用
为何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近年来,由于开发商在某些自然保护区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自然环境破坏加剧,致使生态环境问题愈发突出.基于此,就需要加大对破坏自然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在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增设之前,刑法中已经存在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罪名,比如: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等.不过,上述罪名都无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尤其是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等行为,都不能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立法,正是通过刑法立法规制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举措,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保护地
S759.9;TU986;X36
202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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