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5444.2017.08.026
电动被“机动”,保险赔不赔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此,许多保险公司在其拟定的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都对违反这一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列入免除责任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电动车发生事故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并进行事故处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责任呢?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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