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5444.2017.08.026

电动被“机动”,保险赔不赔

引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此,许多保险公司在其拟定的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都对违反这一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列入免除责任条款,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电动车发生事故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并进行事故处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因此免除责任呢?

2017-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0-61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检察风云

1005-5444

31-1658/D

2017,(8)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