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辩
假如有人不小心将一件危险品丢弃在马路上,一辆疾驰而过的汽车不慎触发了这件危险品,从而引起爆炸,数名正在路边溜达(或施工)的人被炸死、炸伤……请问,本案的当事人有几个?谁的责任最大?
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很容易回答,但实际操作起来可不那么简单,有案为证——
推揉之间酿奇祸
2012年10月15日上午,秋高气爽,天气晴好.上海某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主任(法定代表人)汪青带领其临时雇用的17名老年妇女至沪陕高速公路道路里程碑道路中心隔离栏内锄草.
当事人
D925.1;B849;G212
2014-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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