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与国际量刑
联合国曾将贿赂定义为最广泛最隐蔽的“不当利益犯罪”.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会员大会第55/61决议承认,无论是“权”与“色”的交易,还是“权”与“钱”的交易都属同一性质,属于犯罪.
给性贿赂罪量刑,各国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对性贿赂犯罪不能单纯用贿赂数额来衡量.在异性行贿人直接以色相贿赂,或受贿人主动索取权色交易时,要把性贿赂行为所致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量刑标准,把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的非法利益大小、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及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造成的破坏大小等情况综合起来考虑量刑是比较适宜的.
性贿赂
D924.392;D630.9;R167
2013-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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