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光明守则:封存迷途过往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提出应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事实上,早在七年前,为了避免曾经的刑事处理经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求学、求职造成影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就已经在不断地探索"感化、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新途径,试水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工作,即将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除法定必须公开的情形外,有效限制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公开的范围,为该类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等正常社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七年来,随着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工作的摸索前行,虹口区检察院未检科与涉诉未成年人一起经历了许多故事,有欢笑、有泪水、有艰辛、更有收获……
检察官
D926.3;D630.9;C936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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