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海外经验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公益诉讼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其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均有很大影响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比如,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和1972年的《清洁水法》弥补了政府实施环境法的缺陷,放宽了对环境民事和行政起诉权的限制,在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局长提起行政诉讼.进而,从程序法上为公益诉讼设立了诉权的程序性基础,与具体环境法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共同构成美国一套较为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海外经验
D922.68;F273.1;F812.42
2013-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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