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源于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 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一稿多投"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如果从投稿人的角度出发,这个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重视投稿人的合法权利,给投稿人一个明确和可操作的时间量.反过来说,这个时间量也可以理解为投稿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稿多投
G237.5;D90-55;F810.423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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