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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灰色收入"漂"白"

引用
@@ "灰色收入",在官场上是古已有之.拿清朝来说,官员的薪俸是不高的,一品总督的年俸不过1 80两白银,五品知州的年俸为80两,七品知县的年俸则只有四五十两.以当时的物价计,一个人每月的开支一般需要一两银子,因而一个县处级官员,也就只能养活3个半人.可那时的官员多是腰缠万贯,挥金如土的,他们的钱是哪里来的?除了贪赃枉法的"黑色收入"外,多的就是那种虽非正大光明,但也得到当时官场默认的各种"灰色收入".就州县官员来讲,主要靠征收钱粮时额外加钱加粮进行盘剥.当时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指的是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一部分作为火耗.清延并未对这种火耗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州县官员就自定比例,有的征收3%,已经够多了,但有的竟高达10%.这笔不小的火耗收入,除了极少部分用于冲抵实际的损耗外,大部分都落入了官员私囊.

灰色收入

F124.7;F299.233.3;F062.6

200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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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

1005-5444

31-1658/D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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