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检察”辞意辨析——以新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为视角

引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法条中的“检察”辞意内涵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检察”不完全一致,也与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检察制度不完全契合.科学界定“检察”辞意内涵,对检察工作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检察"辞意、检察职能、检察制度、新刑事诉讼法

DF8;D92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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